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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09號
上 訴 人 劉蒼浪
被 上訴人 方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5,500元(即系爭房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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