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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16號
原 告 林柏旭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被 告 林明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附件所示華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8萬元,並於預納後向本院提出繳費收據,逾期不繳,本案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
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
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遲未繳納鑑價規費新臺幣8萬元,致華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無法提出土地分割找補鑑價報告(詳附件函),經本院裁定命原告繳納,原告亦未繳納,致本院無從審理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昱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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