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22號
原 告 蘇奕騰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皓明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陳報並補正被告皓明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又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
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
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之範圍內,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第79條、第80條、第84條分別定有明文,並依公司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查被告皓明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8年9月19日由臺南市政府以府經工商字第108004437680號函解散登記在案,有臺南市政府111年1月24日府經工商字第11100018710號函檢附之皓明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
被告皓明科技有限公司既經解散,即應行清算,自應以被告皓明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依前開說明,有限公司如未以章程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時,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 日內陳報並補正被告皓明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起訴。
三、另原告對被告皓明科技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系爭支票票載發票日時間均在被告皓明科技有限公司解散登記之後,原告應一併具狀說明系爭支票發票之法律效力及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