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訴,1960,20240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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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60號
原 告 李俊賢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複 代理人 莊信泰律師
被 告 邱建智
邱建升
邱建豪
謝邱速

邱來福即邱文凱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00號之0
邱文榮
邱文化
邱文科
陳淑芬
方馨儀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方育源

被 告 陳瑞棋
陳淑芳
王邱錦鳳
林茂連
林茂生
郭林美霞


林秀美


王裕悰

王秀華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王裕光
被 告 李俊德
李美雀
李美玉
馮文金
馮玉梅
李馮碧桃

陳馮碧秀
馮文宗

沈陳唇
陳林來
劉陳金戀
陳金鳳
陳聖賢
陳錦賜
陳金德
劉新期
劉鳳朱
劉宗林
林陳秋月
胡陳冷
謝元助
謝元成
謝雅靖
謝婷婷
謝姗姗
謝帛橙
謝松芳
謝松永

謝勝荃
謝冠毅


謝秀娥
謝明勲
謝壁如
謝雅琇

謝瓊慧
謝幸容

謝靜宜
謝佩砡

謝幸秀
謝穎

邱克勤

邱主恩

李秀美
李福
謝東融


謝和輝
李貴
李財添
郭仙明
謝郭秋香
郭宗緯
郭子維
蔡宗翰
蔡慶忠
郭雅慧
郭冠霆
李良枝
李逸民
李明和
李諄彥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律師
被 告 王慧娟

王慧真

王裕仁
王裕昌
林瑞成律師即李水車之遺產管理人


鄭瑞祥地政士即謝明宏之遺產管理人

郭明進
林郭鳳娥
郭明貴
郭明雄
洪李彩蓮
李正坤
李秀鳳
李春菊
李正宗
唐繡霞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0

唐語辰
蔡右林 住○○市○○區○○○路0段00巷000
號00樓
唐立釤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0

杜謝罔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中關於「編號83郭明進」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83郭明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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