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訴,273,202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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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3號
原 告 顏英慧
黃添祥
前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被 告 台南名家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律師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請求確認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定意旨)。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確認被告民國109年11月14日就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之提案二修正案:『取消管理費收費辦法第一大項第二款:基本坪數為40坪,最高以70坪為計價單位,超過基本坪數以每坪單價的一半來計算,維持每坪16.5元的收費標準,並按實際坪數收費,店面坪數以每坪單價的一半計算不變。』

之決議無效。」



後於110年5月4日為訴之追加:「㈡確認被告民國108年11月9日就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之提案二即『將48,250元結餘款從社區共同基金移轉到公寓戶的棟基金』、『將600,000元結餘款從社區共同基金移轉到公寓戶的棟基金」之決議無效。」



「㈢確認被告民國108年11月9日就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之提案三:『將180,000元結餘款從社區共同基金移轉到公寓戶的棟基金』之決議無效。」

觀其訴之聲明第二、三項為同一天之決議,應屬同一訴訟標的,原訴及追加之訴並無競合,應以不同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又系爭決議係屬財產權訴訟,惟該財產權可得受之客觀利益乃無從衡量,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訴之聲明第一、二及三項應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165萬元共330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原告已繳納3,000元,應再補繳30,67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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