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訴,30,202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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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號
原 告 謝吳玉







被 告 謝碩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350 元,前揭裁定已於同年12月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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