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訴,31,202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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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號
原 告 李昭瑩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林永錫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永錫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尚應補繳20,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敘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據資料,另檢附繕本一份:1.原告與被告成立之借貸契約內容?有無約定還款期限、利息等,除本票外有無簽立借貸契約,提出兩造有借貸意思合致之證據資料。

2.原告如何交付借款?應提出被告確有收到原告所交付借款200萬元之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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