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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2號
原 告 甯宥宥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林宜嫻律師
被 告 李家溱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
陳敬于律師
被 告 曾韶玲
訴訟代理人 林士龍律師
彭大勇律師
郭栢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8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偕同證人甯子芸,兩造本人均應親自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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