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53號
原 告 吳麗芬
訴訟代理人 賴盈志律師
被 告 李國瑞
訴訟代理人 羅詩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423號吳柏陞涉嫌詐欺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紛爭涉及訴外人吳柏陞涉犯詐欺案件,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110年度他字第423號)。
因吳柏陞所涉犯罪嫌疑,確足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主要爭點之判斷,應有參酌刑事卷證資料之必要,惟相關證據現均在檢察官偵查中,因偵查不公開原則等因素,該案偵查期間,調卷確有窒礙,致使本件民事訴訟程序難以順利進行,應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經徵詢兩造同意後,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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