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訴,354,20211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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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54號
原 告 王振財
王振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被 告 張海波
張文欽

張坤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 月2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 頁主文第6 行關於「原告振財」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王振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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