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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67號
原 告 吳佩儒
吳明杰
兼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明忠
被 告 吳登進
訴訟代理人 林漢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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