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訴,370,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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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7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郭俊雄
被 告 洪金順
黃騰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洪來好
被 告 林國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訂於民國111年2月15日下午5時在本院27法庭宣判。
茲因原告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臨時具狀撤回訴訟(被告尚未同意撤回),有必要展延宣判期日,改訂於111年3月29日中午12時在本院第27法庭宣判(如當事人均未到場則僅公告判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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