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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83號
上 訴 人 張忠男
視同上訴人 張秀敏
林小愛
被 上 訴人 楊進雄
楊進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91,437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5,65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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