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訴,41,20210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1號
原 告 Hong Kong Plexon Limited


代 表 人 余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格林科技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861元【原告請求被告清償美金31,332.45元(以起訴日民國109年9月29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29.39元計算),美金31,332.45元×29.39=920,8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