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廖文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碧輝煌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雖主要係就訴訟費用裁判部分表示不服,惟依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對訴訟費用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故仍應依本案訴訟標的價額徵收上訴裁判費。
此外,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38號提案研討結果,即使理由欄所載意見與上訴人主張不同,上訴人亦不得據此作為上訴理由,故應予裁定駁回其上訴。
以較為通俗的文字表達,就是上訴人即使依裁定繳納上訴裁判費,還是有可能會被直接裁定駁回,請上訴人自行評估斟酌處理,以免事後產生誤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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