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訴,631,2022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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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美心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馨頴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文賢,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31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1年5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台幣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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