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58號
原 告 陳建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10日所為之董事會決議無效,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14,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