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訴,760,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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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76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被 告 艾莉斯貿易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義誠

(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93號裁定選任)
被 告 王惠瑛
(經本院110年度OO字第2號裁定為受
監護宣告人及選定王義誠為監護人)法定代理人 王義誠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2萬6382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艾莉斯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艾莉斯公司)於民國109年3月27日起邀同被告王惠瑛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原告借款合計新臺幣(下同)60萬元,並約定各筆借款本金自借用日起,各依如附表所示週年利率計付利息。

另如艾莉斯公司遲延還本或未付利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且約定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詎艾莉斯公司自109年12月1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告均未獲置理,依約艾莉斯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原告自得請求其清償如附表所示積欠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

王惠瑛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約亦應連帶負清償之責。

為此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對原告主張借款事實及積欠金額均不爭執。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授信契約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增補約定書、主張加速到期催告函、催告函、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利率明細資料查詢、艾莉斯公司登記資料、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王惠瑛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監護輔助宣告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本院家事事件公告、動撥通知書、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本院卷21-71、117-133頁),復為被告所不爭,依證據調查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積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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