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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93號
原 告 楊正浩
訴訟代理人 麥玉煒律師
被 告 方啓光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方冠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聲明所載起息日為「訴之變更狀送達翌日」,惟該書狀係由原告將繕本逕送對造,原告卻漏未向本院陳報掛號回執,致本院無從知悉「訴之變更狀送達翌日」為何,故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7法庭再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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