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訴,803,2021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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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惠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重榮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699,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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