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幸福家事業有限公司後甲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林月琴
李偉智
李清來
李志強
李德村
吳李鳳珠
李鳳玉
李財源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月琴等因110年度訴字第820號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2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2,0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