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訴,891,2022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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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文
  2.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
  3.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4. 三、本判決第一項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
  5.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6. 事實及理由
  7. 一、程序事項: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
  8. 二、原告起訴主張:
  9. (一)兩造為鄰居,被告明知原告為身心障礙患者且有失智等心智
  10. (二)被告本件猥褻行為侵害原告性自主人格權、貞操權及身體權
  11. (三)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37,262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
  12. 三、被告則以:
  13. (一)兩造為鄰居關係,原告平日與被告交談、互動應對自如,與
  14. (二)而原告已年近80歲,高齡並患有中度失智症,依正常情況,
  15. 四、本件經協商並簡化爭點後,確認兩造不爭執及爭執事項如下
  16. (一)不爭執事項:
  17. (二)爭執事項:
  18. 五、得心證之理由:
  19. (一)被告有無違反原告之意願而對其為強制猥褻之行為?被告抗
  20. (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民法第195條請求被告
  21. (三)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22.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
  23.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為假執行之
  24. 八、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
  25. 九、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26.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27.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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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891號
原 告 AC-A108236(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特別代理人 AC-A108236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林怡伶律師
被 告 洪清雲
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09年度侵附民字第25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所謂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影像、聲音、住址或其他有關係之親屬姓名年籍等個人基本資料。

又裁判及其他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如確有記載之必要,得僅記載其姓氏、性別或以使用代號之方式行之。

法院依前項規定使用代號者,並應作成該代號與被害人姓名對照表附卷,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偵查代號甲○ 108236)起訴主張被告對其所為之侵權行為事實,係犯刑法第224條之罪,核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所定之罪名,揆諸前揭說明與法條規定,本件判決不予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料,而將原告及其特別代理人之姓名均以如當事人欄之代號表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為鄰居,被告明知原告為身心障礙患者且有失智等心智缺陷情形,前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18時33至40分許,至原告位於臺南市永康區(地址詳卷)之住處車庫聊天之際,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未經原告之同意,隔著衣服撫摸原告之胸部及下體,接續隔著衣服以其下體磨蹭原告之下體,對原告為猥褻之行為。

嗣經原告之子發現原告食慾異常,調閱住處車庫監視器錄影畫面後(下稱系爭監視器畫面),始知上情。

被告上開猥褻行為,並經本院以109年度侵訴字第58號判決認定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0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以110年度侵上訴字第82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本件刑案)。

(二)被告本件猥褻行為侵害原告性自主人格權、貞操權及身體權,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就如下項目共計新臺幣(下同)837,262元負損害賠償責任:1.專人照護費用37,262元:原告雖於108年間確診罹患中度失智症,但仍有能力自行外出購物、運動。

然因被告本件猥褻行為,致原告受有驚嚇,食慾及行動力急遽下降,並致原告失智症狀惡化,而兩造為鄰居關係,原告家屬為避免原告獨留家中無人照護而再次遭受被告侵害,109年1月31日起至109年10月7日之期間,委請臺南市私立奇美綜合長照機構(下稱奇美長照機構)日間照顧及交通接送,及臺南市私立童心圓居家長安全看視(下稱童心圓機構)之居家照服員於平日白天原告家屬上班期間照護原告生活起居,共支出專人照護費用共計37,262元。

2.精神慰撫金80萬元:原告因罹患中度失智症而較一般人難以完整表達意思,而被告對原告為本件猥褻行為時,原告已明確向其表示拒絕,然被告卻置若罔聞持續強迫為之,造成原告事後出現明顯恐懼、焦躁情緒及逃避行為,身體及心理受有嚴重創傷,故請求精神慰撫金80萬元。

(三)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37,262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

(一)兩造為鄰居關係,原告平日與被告交談、互動應對自如,與常人無異,被告並不知悉原告患有中度失智症;

又兩造已相識近20年,平日閒話家常、言語投合並互有好感,而被告雖有於上開時間、地點隔著衣服以手撫摸原告胸部及下體,然被告並無隔著衣服以生殖器磨蹭原告下體,且原告當下並未將被告的手撥開,也沒有生氣斥責,甚至有將手貼往被告手上,事後兩人繼續交談,單獨相處近6分多鐘,氣氛融洽,又本件刑案雖有就系爭監視器畫面做成勘驗筆錄,然觀系爭監視器畫面影像可知,當時兩造互動親密,且原告並無拒絕被告之肢體接觸,亦無看出原告有何不悅之處,是被告上開行為並未違反原告意願而侵犯原告性自主權。

(二)而原告已年近80歲,高齡並患有中度失智症,依正常情況,身體健康與失智症狀本會隨年齡增長而每況愈下,原告家屬因工作因素無法照料原告生活起居,另行委請照服機構所支出之生活照料費用,與被告無關,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並無理由等語。

併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經協商並簡化爭點後,確認兩造不爭執及爭執事項如下:

(一)不爭執事項:1.原告因失智症狀自106年開始接受治療,於108年1月16日經智能檢查確診罹患失智症,並經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下稱永康奇美醫院)109年12月22日最新診斷患有中度失智症,並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

2.兩造為鄰居關係,兩造於108年12月12日18時33分至40分許,在原告住家車庫共處時,被告有隔著衣服以手撫摸原告胸部及下體之行為。

(二)爭執事項:1.被告有無違反原告之意願而對其為強制猥褻之行為?被告抗辯其不知原告心智缺陷,有無理由?2.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民法第195條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如有,金額以多少為適當?⑴原告請求專人照護費用37,262元有無必要性?如有,金額以多少為適當?⑵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80萬元有無理由?金額是否過高?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有無違反原告之意願而對其為強制猥褻之行為?被告抗辯其不知原告心智缺陷,有無理由?1.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929號判決意旨參照)。

2.查兩造為鄰居關係,兩造於108年12月12日18時33分至40分許,在原告住家車庫共處時,被告有隔著衣服以手撫摸原告胸部及下體之行為等節,為兩造不爭執,上情首堪認定。

又被告雖否認同時並有以下體磨蹭原告下體之行為,然依照系爭監視器畫面顯示,於錄影時間18:35:15至18:35:37時,被吿確實有以下體磨蹭原告下體之行為,有本件刑案勘驗筆錄存卷可稽(見本件刑案侵訴卷第125至128頁、侵上訴卷第151至165頁,勘驗內容詳如附表所示),且有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本件刑案侵訴卷第138-1至138-9頁),被告此部分抗辯,顯非可採。

依此,被吿有隔著衣服以手撫摸原告胸部及下體,並以下體磨蹭原告下體之行為,應足認定。

3.被告雖辯稱與原告互有好感,本件猥褻行為並未違反原告意願等語。

然查:①由附表所示之兩造事發時對話內容可知,原告一開始係告知被告其家裡所發生之事情,並無曖昧言語,或打情罵俏之意,被告卻於原告談及受驚嚇之語,突然以安撫名義伸手觸摸原告胸部(監視器錄影時間18:33:23至18:34:15),之後又多次撫摸原告之胸部、下體及磨蹭原告下體,且被告為上開行為前,均未曾徵得原告之同意。

甚至由附表所示兩人互動對話之過程,顯見原告面對被告不斷示愛及邀約為性行為之言詞及動作,不斷以委婉之言語制止或肢體動作表達拒絕之意,態度上相當一致且明確,並無反反覆覆、欲拒還迎等使人誤認之行為。

縱然過程中曾拍被告之胸部及手臂,然綜觀原告接著以手指比在自己嘴上,對被告說「噓」,足見原告此舉僅在示意被告不要再講了,難認有與被告互為親密之肢體接觸之意。

②又原告於表示無意願時,固未出現勃然大怒、出聲喝斥、將被告趕走或轉身逕行上樓等激烈動作,然按性自主決定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保障之權利所能全部涵蓋,惟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之侵擾(即基本權第三人效力),性自主決定權亦應在憲法第22條規定所保障之射程範圍內。

而性的自我決定,除了積極地為性行為之自由外,更包括消極地「不為性行為」之自由。

在當今兩性平等、相互尊重之思潮下,任何人都不能夠只求滿足一己的性慾望,執念於舊時代「由父權思想所宰制,而將女性置於男性控制之下」的思維,甚至曲解世界各地正極力呼求應正視「No Means No」「 No Yes Means No」此一消極性自主決定之沈重心聲(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而由附表所示之勘驗內容,明確可見原告自始從未曾表示有意願過,再參諸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與原告僅為談話投機之一般朋友,先前亦不曾有過親密接觸等語(見本件刑案侵上訴卷第292、293頁),是以兩造交情既稱不上男女朋友,且原告當時之行為客觀上亦無令人誤認有挑逗之意。

被告面對原告一再拒絕之言行,仍自顧自地對原告上下其手,明顯只想遂其自身之性欲,不願尊重原告之性自主決定權,其否認有違反原告之意願,要非事實,自難採信。

4.原告固主張被吿明知原告患有失智症而有心智缺陷等情形竟對原告為本件強制猥褻行為等語,然由附表所示之兩造於案發當日交談互動過程,原告對答正常,且過程中亦知悉拒絕被告示愛及邀約為性行為,客觀上看來,原告當時行為表現與正常人無太大差異。

參以原告之失智症目前僅有記憶混亂,然仍有生活自理能力等情,有奇美長照機構110年11月12日函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9頁),是以本件案發時,原告退化程度既尚未嚴重到旁人一望即可查覺,且兩造非朝夕相處,僅係鄰居關係,原告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吿確實明知原告患有失智症而有心智缺陷等情形,其主張被吿對於原告心智缺陷之狀況有所明瞭或預見,委無可採。

5.綜上,原告主張被吿違反原告之意願而對其為強制猥褻之行為,洵屬有據,被吿前開所辯,顯非可信。

(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民法第195條請求被告賠償金額於20萬元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範圍,則屬無據: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按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對原告為本件強制猥褻行為,業據認定如前,已屬故意侵害原告之身體權、健康權、自由權及貞操權,原告自得請求被吿就其損害負賠償責任。

2.原告請求專人照護費用,欠缺必要性,不應准許:①原告主張因被吿本件猥褻行為致原告失智症狀惡化,原告家屬為避免原告獨留家中無人照護而再次遭受被告侵害,只好委請奇美長照機構及童心圓機構居家照服員於平日白天照護原告生活起居,共支出專人照護費用共計37,262元等語。

被吿則辯稱前開專人照護費用與本事件無關且無必要等語。

據此,自應由原告就前開專人照護費用與被吿本件猥褻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等節負舉證之責。

②經查:原告因失智症狀自106年開始接受治療,於108年1月16日經智能檢查確診罹患失智症,並經永康奇美醫院109年12月22日最新診斷患有中度失智症,並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參以本院就原告現今身體狀況及有無專人照護必要性乙節函詢奇美長照機構,該機構函覆略以:「原告具有長照失能等級6級(屬中度失能,最高為8級),有高血壓、雙眼白內障、失智症、闌尾炎手術等病史,日常生活活動需部分協助。

短期記憶差,屬重度心智功能障礙...四肢活動正常,走路步態平穩。

原告下午時段因家屬無法照顧,故於109年1月6日開始接受本機構日間照顧中心服務...不清楚平時在家可否獨處、可否專人照顧...原告在指導下可自行進食及如廁,無尿失禁或便失禁情形...」等情,有該機構110年11月12日函文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9頁),由上堪認原告主要係因失智症狀而於日常活動中有部分需他人協助,然原告之失智症係因其本身身體狀況所致,與本事件無關,如有專人照護之必要,應與失智症有關而非被吿本件猥褻行為所造成。

原告並未再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專人照護費用支出與被吿本件強制猥褻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其請求專人照護費用部分,難認有據。

3.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數額於20萬元範圍內為適當,逾此範圍,則屬無據:被告對原告為本件強制猥褻行為,故意侵害原告之身體權、健康權、自由權及貞操權,原告因上開行為精神上遭受痛苦不安,堪認屬情節重大,故原告依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洵屬有據。

查原告為小學畢業,目前受監護宣告中,喪夫,名下無資產、無負債;

被告為國小肄業,之前為勞工,現已退休,無負債,109年有利息及薪資所得,名下有不動產及汽車等情,業經兩造分別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85頁),並有本院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另置於限閱卷內)。

爰審酌兩造為鄰居關係、被告本件實際侵害手段,暨原告精神上所遭受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20萬元為適當,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不能准許。

(三)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109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為假執行之宣告,惟其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被吿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八、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表:(本件刑案二審勘驗筆錄)
一、監視器錄影檔案1:「0000000-00時33分.mp4」畫面顯示時間(右上角) 內 容 (以下內容被告與原告皆以台語對話) 2019/12/12 18:33:23至 18:33:32 (1)畫面左側出現一名白髮、身著格紋狀上衣、深色長褲之婦人(即原告)往畫面右側移動,走向鐵捲門口。
(2)原告說:「你要嚇死喔?」,同時朝鐵捲門口方向移動。
13:33:33至 18:33:38 (1)原告站在鐵捲門口處鐵捲門口外出現一名黑髮、身著淺色長袖襯衫、深色長褲、雙手插在長褲口袋之男子(即被告),被告面向原告,朝原告移動,如【圖一】。
(2)原告面向被告說:「?阿財(音譯)硬要趕我,害我心頭砰砰跳」,同時雙腳小踱步,雙手在腰際處從右到左畫一圈比劃後,並拍胸膛表示受驚嚇。
13:33:39至 18:33:51 (1)原告與被告彼此向前靠近一步。
(2)被告舉起右手指向住處内方向對原告女說:「阿財在樓上?」 (3)原告對被告說:「阿財啦!」 (4)被告對原告說:「阿財怎樣?」 (5)原告舉起左手比劃對被告說:「阿財說我在樓上,在二樓,阿財要爬上去,說阿嬤閃邊仔,按呢乎我爬起來,乎我企起來」,原告同時雙腳往左側小剁步,雙手往上比劃。
18:33:52至 18:33:59 (1)被告對原告說:「叫你過邊仔,他要上去」 (2)乙女往右側靠,側身舉起左手指向住處内方向,對原告男說:「他係拱在樓頂吹……(車輛經過,聽不清楚)…」 二、監視器錄影檔案2:「0000000-00時34分.mp4」。
畫面顯示時間(右上角) 內容 18:34:00至 18:34:15 (1)原告對被告說:「三月急救...,我心頭砰砰跳」,從車左側牆壁上的長條型鏡面反射可見原告雙手觸碰自己胸前。
(2)畫面顯示時間18:34:04,被告對原告說:「袂啦」從車庫左側牆壁上的長條型鏡面反射可見被告同時伸出右手觸碰原告胸部的位子(見【圖二】、【圖三】)。
(3)被告側身面向馬路口,A手肘往前伸,原告對被告說:你食飽袂?還袂?...,我吃這裡痛,嚇一下麥死,我沒膽」。
18:34:16至 18:34:25 (1)畫面顯示時間18:34:16,被告右轉身面向原告伸出手,被告之右手環繞原告左肩處,將原告往自己方向抱(見【圖四】),被告對原告說:「一下毋死,我給你攬緊緊,這樣就好了」,語畢將右手放下,左轉身並朝馬路口方向移動兩步。
(2)18:34:19時,原告舉起右向被告比劃。
(3)畫面顯示時間18:34:21〜25,有機車出現往畫面右側靠近。
18:34:26至 18:34:37 (1)被告左轉身向前靠著原告。
(2)原告對被告說:「今仔暗怎會這麼暗?」。
(3)被告對原告說:「...你乎我弄一次,你若乎我弄一次,我會給你疼命命」,從車庫左側牆壁上的長條型鏡面反射可見被告左手插在褲子口袋,同時上半身靠著原告。
(4)原告對被告說:「你某在,你乎伊罵死」,語畢原告往後移動一步。
(5)被告對原告說:「量她無法度,你阿乎我弄一次,我就給你疼命命」,從車庫左側牆壁上的長條型鏡面反射可見被告左手插在褲子口袋,同時上半身靠近原告。
(6)原告對被告說:「那你某勒?」 18:34:37至 18:34:44 (1)畫面顯示時間18:34:37,被告對原告說:「阮某就無法度啊阮某,你若乎我用一次,阿○阿,我給乎你疼命命」,同時被告面向馬路口,從車庫左側牆壁上的長條型鏡面反射可見,於畫面顯示時間18:34:37〜42,被告將左手抽離口袋,並伸向原告,上下來觸摸原告之下體部位兩次,而將左手伸向原告臀部觸碰一次(見【圖五】、【圖六】)。
18:34:45至 18:34:59 (1)原告舉起左手指向住處内對被告說:「阿吉(音譯),阿吉還袂回來」。
(2)被告舉起左手比劃一下。
(3)畫面顯示時間18:34:49〜52,被告伸出左手,微曲身下蹲,用左手上下來回觸摸原告之下體部位一次,(見【圖七】),後將左手收回;
被告觸碰原告下體部位之同時,原告微往前蹲了一下,伸出雙手抵住被告之左手(見【圖八】)。
(4)被告往馬路方向走去,又轉身面向原告靠近說:「我給你足早就給你講過…」。
三、監視器錄影檔案3:「0000000-00時35分.mp4」。
畫面顯示時間(右上角) 內容 18:35:00至 18:35:14 【以下為兩人對話内容】被告:「我就愛你」原告:「係無影?」被告:「我就愛你」原告:「啊你某毋?」被告:「阮某就不乎我用」原告:「你某不愛,係安那說?被告:「厂一ㄡ啦,厂一ㄡ啦,伊不愛啦」原告:「你就愛...」被告:「阮某不愛」 18:35:15至18:35:37 (1)畫面顯示時間18:35:15,被告雙手插口袋屈膝,靠向原告面對面以下體頂向原告下體位置,過程約二秒(見【圖九】、【圖十】、【圖十一】),原告用左手指著被告說:「你某不愛你喔?蛤?」。
(2)原告頭往右轉看向外面馬路,被告對原告說:「叫你乎我試」。
(3)原告說:「蛤?」 (4)原告用左手拍了被告胸部一下,再拍了被告右手臂一下,原告伸出左手指比在自己嘴唇前對被告說:「噓」,後用左手再次拍了被告右手臂一下。
(5)畫面顯示時間18:35:26〜37,被告轉身面向車庫内部,用目光掃視周遭,並走向車庫内右側,疑似尋找開關,後又往車庫左側走去,站立在車庫内小門右側柱子前,伸出左手關閉柱子上的開關。
(6)畫面顯示時間18:35:37,車庫内電燈熄滅,畫面幾乎全暗,僅有些微住處房間内燈光及路燈照明,仍看得到原告及被告影。
(7)被告尋找開關同時,原告說「我今吃剩飯,阿華(音譯),阿泰(音譯),給我喊,喊到我嚇嚇要死,我魂飛了了,喊一直喊不放,夭壽喔,阿吉(音譯)還沒回來,看要怎麼辦」。
18:35:38至 18:35:53 (1)被告走向站立在鐵捲門口右側的原告,右手伸至原告後方牆壁按電燈,畫面顯示時間18:35:44〜47畫面全暗後,被告站在原告左側身旁,伸出右手環繞住原告肩頸(見【圖十二】),被告說:「過來,我跟你講,我很早就愛你啊,你若是跟我用一次,我永遠就愛你,永遠就想到怎麼愛你」,畫面轉為黑白(應為監視器因光線變化切換所致),可見被告站在原告左側身旁。
(2)原告說:「你在講」。
(3)畫面顯示時間18:35:52,從車庫左側牆壁上的長條型鏡面反射可見被告對原告說話時,伸出左手往原告褲子下方觸摸(見【圖十三】、【圖十四】)。
18:35:54至 18:35:59 (1)馬路口有一輛機車駛近,被告即遠離開原告,朝鐵捲門口左側移動,原告站立在鐵捲門口右側,被告走到鐵捲門中間下方,右手指著鐵捲門說:「這電動門...」,後轉身看了一眼準備停放的機車,再轉回看著鐵捲門左側。
四、監視器錄影檔案4:「0000000-00時36分.mp4」。
畫面顯示時間(右上角) 內 容 18:36:00至 18:36:59 (1)被告走到鐵捲門左側柱子外,伸出右手指著左側柱子,上半身往前探去,伸出右手做出往右側拉開的動作,後轉頭向站立在鐵捲門右側的原告說:「你這是放信箱呢?」。
(2)被告從鐵捲門左側柱子,沿著外圍馬路走到鐵捲門口右側後畫面時間18:36:16時,被告消失於畫面右方,原告仍站立在鐵捲門的屋内右側,持續探頭往外(即畫面右側)窺探。
(3)畫面顯示18:36:37,原告走進車庫內,停在鐵捲門側小門前。
(4)原告往前走近鐵捲門與小間的柱子,原告右手抵著柱子,頭往右探出窺探。
五、監視器錄影檔案5:「0000000-00時37分.mp4」。
畫面顯示時間(右上角) 內 容 18:37:00至 18:37:18 (1)被告出現於畫面右側,由外圍馬路走進車庫内的小門旁,原告打開小門的門扇,走出去,站在小門右側柱子前,被告走到小門後方,從小門右後方繞到小門柱子前,被告對A說:「袂啦,門關著,我兒子進去了,門關著,會冷」,原告從小門前的柱子後退到小門右側柱子旁,被告從柱子右側繞過柱子前方,走到原告前方。
(2)原告從小門右側柱子移動到小門左側牆壁,原告對被告說:「你兒子在看你」。
18:37:19至 18:37:38 (1)原告對被告說:「我會驚」,畫面顯示時間18:37:20,原告右手抓著被告右手臂,原告推著被告,被告對原告說:「你聽我講,你聽我講」,原告說:「不要聽」,原告再次將被告往外推出去,被告屈膝站立,不讓原告將自己推出去(見【圖十五】)。
(2)畫面右方有一輛機車經過,被告往後轉身,雙手插褲袋内,往馬路口方向走去,再往後轉身朝住處左上方看去。
(3)原告把小門門扇關起。
18:37:39至 18:37:59 (1)被告從鐵捲門口左側走入車庫,走向原告,原告對被告說:「我會驚耶」。
(2)被告對原告說:「袂啦,你放心,我有在看」。
(3)畫面顯示時間18:37:45,被告走近原告,被告背對畫面雙手環抱住原告(見【圖十六】),被告對原告說:「我講給你聽,我很早就講我足愛阮阿○了,你給我用一拜(次)」,原告身體稍微上下移動,兩人往左移動一步,原告右手推著被告腰部(見【圖十七】)。
(4)原告對被告說:「你就有某,就有某耶,有就好。」
(5)被告對原告說:「伊就不乎我用」。
(6)原告對被告說:「我不要啦」。
六、監視器錄影檔案6:「0000000-00時38分.mp4」。
畫面顯示時間(右上角) 內 容 18:38:00至 18:38:15 (1)被告仍環抱著原告,被告對原告說:「我就愛你,阿○」原告說:「你某卡水,唉啊!ㄏㄚˋ,咀咀咀」,原告將被告推開,被告放開環抱原告之雙手,站在原告右側。
(2)被告對原告說:「我袂跟你說」。
(3)原告說:「袂啦,走啦!」 (4)被告說:「不是我這樣拱…」,被告遠離原告,往鐵捲門口外方向走去,陸續有汽、機車經過屋外道路。
18:38:16至 18:38:34 (1)被告走出鐵捲門口外,走到馬路上,看著駛近的自小客車,在馬路上來回走動,原告仍站立在小門右側柱子旁,開啟小門,從門縫往外窺探。
18:38:35至 18:38:59 (1)被告走回鐵捲門左側柱子外,向開著小門門縫的乙女揮著右手,被告對原告說:「阿吉還沒回來嗎?」,原告說:「無啦(氣音)」被告說:「阿吉,還沒回來嗎?」,原告說:「恩ㄚ,我不要」。
七、監視器錄影檔案7:「0000000-00時39分.mp4」。
畫面顯示時間(右上角) 內 容 18:39:00至 18:39:31 (1)原告關起小門,對被告說「不要安內」,並伸出右手示意被告離去,被告從鐵捲門口左側柱子繞進來向站立在小門前的原告說:「我是說阿吉還沒回來嗎?」,原告對被告說:「去啦去啦,去啦,去啦,我驚你…我兒子回來又給乎伊唸,阿財(音譯),阿財在上面欸」。
(2)被告轉身向鐵捲門口外馬路方向走出去,原告目視被告離去,被告往畫面右側移動,消失於畫面中。
18:39:32至 18:39:59 (1)原告轉身面向車庫内左側,原告說:「我會氣死...(無法辨識)」,隨後原告走向畫面左側,停在畫面左側。
(2) 影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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