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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53號
原 告 昱新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世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謙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2,8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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