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訴,954,2021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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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崇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0年度司促字第12097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5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4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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