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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92號
原 告 新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明
前原告因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恆新光電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恆新光電開發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39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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