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訴,996,20220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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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滄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梨花、郭建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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