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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調家訴字第1號
原 告 陳雅弦
被 告 林枝明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上開裁定已於110年11月1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清單等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庭 法 官 楊佳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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