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顏信緯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律師
謝菖澤律師
被 告 凱譯紗婚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欣慈
被 告 林俊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複代 理 人 簡汶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主文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被告凱譯莎婚紗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凱譯紗婚紗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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