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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國字第4號
原 告 陳美鈴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並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以110年度補字第907號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惟其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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