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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
反請求原告 李仲育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傅敏臻律師
上列反請求原告反請求分割遺產未據繳納裁判費,反請求之訴訟標的包括臺南市○區○○段000地號、臺南市○區○○段000○號之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55萬1,283元,以及其餘不動產與存款之價(金)額三分之一合計為620萬0,733元,反請求訴訟標的總價(金)額合計為875萬2,0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7,72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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