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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戴璟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俊杰、黃玉娜、戴榮輝、戴淑珠、戴隆証、柳青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4,630,616(詳見本院110年7月22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7,2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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