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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美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文賢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64,4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1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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