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重訴,100,2021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原 告 黃美鶯
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律師
被 告 亞洲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荊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前於民國72年11月4日提供作為第三人對被告公司借款之擔保,並設定如附表所示抵押權登記,然被告公司嗣於98年間辦理解散登記,於清算程序中並未向借款人追索,亦未向原告即擔保物提供人聲請拍賣抵押物,顯見如附表所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並不存在,況依如附表所示抵押權登記內容,其存續期間僅至82年10月13日,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縱使存在,其請求權應已於97年間即已因逾15年而時效完成消滅,而被告亦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實行其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如附表所示抵押權已消滅,惟其登記仍存在,影響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之完整,原告自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訴請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抵押權登記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具狀表示:因年代久遠,被告公司尋找相關資料已有困難,無從確認當事人設定此負擔之法律關係,為求訴訟經濟,對原告提出之主張不爭執,請依法裁判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

次按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因下列事由之一而確定:一、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者,民法第881條之1第1項、第881條之12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前述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亦有明定。

再按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後,即成為普通抵押權,其從屬性因而回復,其所擔保之債權即為確定時存在且於不逾最高限額之擔保範圍內為特定債權;

又設定抵押權,以債權之成立為前提,若其債權不成立或無效時,因抵押權之有從屬性,其抵押權應不生效力;

無既存之債權,而將來亦確定不再發生債權,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應許抵押人請求抵押權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41號、70年度台上字第1488號、92年度台上字第2140號判決意旨足供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是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擔保之債權既不存在,系爭抵押權應歸於消滅,惟未經被告塗銷登記,足認已妨害原告對於系爭房地所有權之行使。

(三)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訴請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抵押權設定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表: 不動產 抵押權設定明細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72年 字號:台南土字第028013號 登記原因:設定 登記日期:72年11月04日 權利人:亞洲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750萬元 存續期間:自72年10月13日至82年10月1 3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號建物(臺南市○○區○○段000○號)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72年 字號:台南土字第028013號 登記原因:設定 登記日期:72年11月04日 權利人:亞洲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750萬元 存續期間:自72年10月13日至82年10月1 3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永順火柴廠股份 有限公司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黃美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