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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原 告 蘇正祐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律師
被 告 旭泰刺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冠禎
被 告 蘇秀雄
法定代理人 蘇冠禎(監護人)
被 告 蘇冠州
前列蘇秀雄、蘇冠州共同
訴訟代理人 卓家立律師
陳彥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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