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重訴,13,202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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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 告 林信澧


訴訟代理人 鄭方穎律師
郭子誠律師
被 告 蕭靜季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李慧盈律師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優先購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就附表所示之土地對被告有優先承購權,請求被告以與第三人議定之條件與原告簽訂買賣契約,並將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優先承購之系爭土地之價額定之。

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2,264,1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6,479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4,055,083元,尚應補繳11,3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被告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3.17 2分之1 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675 2分之1 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008 2分之1 4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559.3 2分之1 5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03 2分之1 6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69.48 2分之1 7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3369 2分之1 8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880.82 2分之1 9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5.16 2分之1 10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993 2分之1 1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755.35 2分之1 1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8 2分之1 1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34 2分之1 14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289 2分之1 15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52.81 2分之1 16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88.10 2分之1 17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72.31 2分之1 18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4272 2分之1 19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59.10 2分之1 20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86.36 2分之1 2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87.10 2分之1 2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2648 2分之1 23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436 2分之1 24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82.10 2分之1 25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84.10 2分之1 26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28.10 2分之1 27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208 2分之1 28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2 2分之1 29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152 2分之1 30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137 2分之1 31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156.10 2分之1 32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277.10 2分之1 33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259.10 2分之1 34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165.10 2分之1 35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7.91 2分之1 36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31.27 2分之1 37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738.52 2分之1 38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36.43 2分之1 39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23.56 2分之1 40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3.68 2分之1 4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305.77 2分之1 4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58.02 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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