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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 告 林信澧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郭子誠律師
被 告 蕭靜季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李慧盈律師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簡抗字第20號裁定意旨參照),僅於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訴訟標的物之市價時,始參酌較為接近市場交易價額之房地鄰近成交價、土地公告現值,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次按優先購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就附表所示之土地對被告有優先承購權,請求被告以與第三人議定之條件與原告簽訂買賣契約,並將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優先承購之系爭土地之價額定之。
原告就附表所示之土地權利範圍之面積合計為11,719.96平方公尺(計算式:23,439.92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2=11,719.96平方公尺),換算以坪為單位後為3,545.2879坪(計算式:11,719.96×0.3025=3545.2879),則以每坪290,000元計算附表所示之土地之交易價格為1,028,133,491元(計算式:3,545.2879×290,000=1,028,133,491】。
據此,本件第一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28,133,4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7,72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4,066,479元【計算式:4,055,083元+11,396元】,尚應補繳3,941,2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3.17 2分之1 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675 2分之1 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008 2分之1 4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559.3 2分之1 5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03 2分之1 6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69.48 2分之1 7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3,369 2分之1 8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880.82 2分之1 9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5.16 2分之1 10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993 2分之1 1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755.35 2分之1 1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8 2分之1 1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34 2分之1 14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289 2分之1 15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52.81 2分之1 16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88.10 2分之1 17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72.31 2分之1 18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4,272 2分之1 19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59.10 2分之1 20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86.36 2分之1 2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87.10 2分之1 2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2,648 2分之1 23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436 2分之1 24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82.10 2分之1 25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84.10 2分之1 26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28.10 2分之1 27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208 2分之1 28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2 2分之1 29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152 2分之1 30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137 2分之1 31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156.10 2分之1 32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277.10 2分之1 33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259.10 2分之1 34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165.10 2分之1 35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7.91 2分之1 36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31.27 2分之1 37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738.52 2分之1 38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36.43 2分之1 39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23.56 2分之1 40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3.68 2分之1 4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305.77 2分之1 4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58.02 2分之1 上開土地面積總計為23,439.92平方公尺,原告就上開土地權利範圍之面積總計為11,719.96平方公尺(計算式:23,439.92×1/2=11,719.96),經換算以坪為單位,原告就上開土地權利範圍之坪數總計為3,545.2879坪【計算式:11,719.96×0.3025=3,545.2879(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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