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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原 告 陳海鳴
訴訟代理人 范其瑄律師
林芥宇律師
陳怡君律師
林倪均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760元,惟查其於110年4月13日為訴之追加,其訴訟標的金額由2,4000,000元增加至10,82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304元,扣除上開已繳之裁判費,尚不足82,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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