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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啟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裕評、莊黃麗香間請求給付投資利潤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6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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