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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原 告 翁儷芹
訴訟代理人 劉明璋律師
被 告 松興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鳳
被 告 長鎰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朝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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