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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原 告 陳月裡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其祥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業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嗣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260,2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973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2,47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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