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重訴,201,2022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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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原 告 廖朝州
邱琴馨
張書睿
洪乙彥
曾錦麟
黃錦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湮樹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於本院審理中為訴之變更。
茲因原告於民國111年6月14日變更訴之聲明後,其訴訟標的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43,088,800元,應徵第一審1,223,793元,扣除原告前繳之裁判費281,632元,尚應補繳942,16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變更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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