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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岡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石敏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惠英間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不服本院民國111年5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12,0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61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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