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重訴,233,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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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2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吳熾松
被 告 總昱金屬有限公司

TSUNG YUI ENTERPRISE CO.,LTD
設塞席爾群島,馬埃島,維多利亞市,維多利亞大廈 000(The registered Address is 000 Victoria House Victoria,Mahe Seychelles)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凌冰玉

被 告 程培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貳萬陸仟伍佰捌拾柒元元、美金玖萬捌仟柒佰貳拾捌點玖肆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均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總昱金屬有限公司(下稱總昱公司)於民國109年5月7日邀同被告凌冰玉、程培裕、TSUNG YUI ENTERPRISE CO.,LTD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被告總昱公司就現在及將來對原告所負債務,並簽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與保證書。

嗣被告總昱公司於核准授信額度新臺幣48,000,000元或等值之外幣內,分次動撥循環使用,並約定應於期限內償還當次撥貸金額,利息則按銀行放款基準利率機動調整+固定議定加碼利率計算,按期計付利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

如有任何一宗債務遲延付息或還本時,就到期未償還本金餘額,除仍需依約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利息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利息利率20%加計違約金,且於清償外幣計算之債務時,應依清償日原告銀行所公布之即期外匯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或以原幣償還。

詎被告總昱公司未依約遵期還款,各筆借款業於110年6月11日起陸續到期,依照兩造間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5條約定,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原告抵銷存款後,迄今尚積欠新臺幣17,726,587元、美金98,728.94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與違約金未為清償。

又被告凌冰玉、程培裕、TSUNG YUI ENTERPRISE CO.,LTD既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及第3項復有明定。

㈡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且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故對原告所主張前揭事實即應視同自認。

前開事實復經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影本1份、保證書影本1份、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影本13份、帳戶詳細資料暨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查詢13份、漢威全球諮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證明書暨開戶申請書影本1份、被告總昱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1份等資料為證(見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33號民事卷宗第27頁至第47頁、第49頁至第60頁、第61頁至第86頁、第87頁至第137頁、第139頁至第147頁、第149頁至第150頁),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利息與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慧嵐
【附表】
編號 幣別單位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新臺幣 1,352,235元 自民國110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0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399,716元 自民國110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0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2,300,000元 自民國110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0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700,000元 自民國110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0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1,507,533元 自民國110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0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6 798,394元 自民國110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0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7 2,035,950元 自民國110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0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8 2,625,146元 自民國110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0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9 948,407元 自民國110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0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0 887,673元 自民國110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0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1 2,068,485元 自民國110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0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2 1,103,048元 自民國110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0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3 美金 98,728.94元 自民國110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758%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0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新臺幣17,726,587元、美金98,728.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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