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重訴,302,202202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上 訴 人 陳重都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靈秀等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30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7,4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8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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