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楊家瑋律師
複代理人 王又真律師
被 告 陳瓊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3月28日宣判,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已將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出租予被告,無需訴請被告返還土地,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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