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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25號
原 告 汪雅康
汪雅煌
汪崇邦
汪崇煌
汪戴蓮花
被 告 臺邦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82,725元,應繳裁判費443,9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3,492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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