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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上 訴 人 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雅晨
上 訴 人 昌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川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洋
上 訴 人 施昭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洪麗花等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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