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重訴,63,2021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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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3號
原 告 吳宏明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被 告 陳東興
郭仕龍
黃進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徐嘉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一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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