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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3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李泰福即楊珮菁之繼承人
陳秀琴
訴訟代理人 柳馥琳律師
柳聰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因有以被告李泰福具名及記載上開馬來西亞地址之答辯狀送達到院,是就被告李泰福真正住所及有無合法送達部分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2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李泰福上開馬來西亞地址為被告陳秀琴所陳報,被告李泰福上開答辯狀是否為被告李泰福所提出本院尚無從認定,被告陳秀琴如與被告李泰福有聯絡,請被告李泰福應提出有經外交部認證之答辯文書寄送到院,另本院再開辯論裁定及期日通知書均會再囑託外交部對上開書狀所載之地址為送達,被告陳秀琴應請被告李泰福注意收受或於庭期日親自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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