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重訴,85,2024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5號
原 告 吳智龍

兼法定代理人 黃子芩
共 同
訴訟代 理 人 徐朝琴律師
被 告 翁筱茜
訴訟代 理 人 蔡文斌律師
複 代 理 人 許慈恬律師
訴訟代 理 人 林冠廷律師
李明峯律師
邱維琳律師
王進輝律師
被 告 邱逸閑(原名邱庭芳)即陽光護理之家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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